????未经送修人允许,修车厂擅自更换非原厂配件,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?近日,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。
????经查,2020年3月至5月期间,J公司多次委托W公司进行车辆维修。其中,一辆车牌尾号08的车辆4月因更换发动机缸盖产生维修费用合计17070元(其中“气缸盖总成*雷诺”1台,单价11800元)。5月,该车辆再次委托W公司进行维修,项目为“三清保养”及“更换举升油缸”,产生维修费2710元。同年7月,J公司到另一汽车服务公司维修上述尾号08车辆时,被告知该车辆发动机缸盖与原车所用发动机缸盖不一致。
????原来,该车系重型半挂牵引车,其原车发动机缸盖为“国四标准缸盖”,而W公司4月为该车辆进行缸盖维修时,所更换的是“国三标准缸盖”。而且,在更换有关配件前,W公司并未就所更换的配件类型及价格事先征询过J公司意见并取得同意。
????为此,W公司起诉至法院,要求J公司偿还修理费;而J公司则提出反诉,要求W公司赔偿因错误更换发动机缸盖型号而造成的损失。
????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中,W公司在维修过程中,将作为重要精密配件之一的发动机缸盖,更换为与原出厂喷油器孔径不同类型的“国三标准缸盖”,事先未告知并征求意见,已构成了瑕疵履行合同义务。故J公司反诉请求将发动机缸盖更换成与原车配置标准一致的“国四标准缸盖”,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法院予以支持。
????此外,法院认为,W公司在履行维修义务中未真实、全面披露维修服务的情况,且交付的维修成果亦不符合要求,其行为已构成违约,应承担修理、重作、减少报酬、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????最终,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认为J公司应支付W公司已履行维修义务产生的维修费用;W公司对J公司尾号08车辆的发动机缸盖进行更换;更换合格后,J公司还应向W公司支付维修费;W?公司赔偿J公司损失3000元。